(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