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 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 发布资格预审信息;
(二) 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 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 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 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