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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典当行年审由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年审期间,省级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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