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商业局):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第
四十四条、第
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制定了《
典当行年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订。
典当行年审是搞好典当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是典当行监管体制改革后经贸委系统对典当行进行的第一次年审。对于这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典当行的年审工作由我委中小企业司负责。
对于《
典当行年审办法》执行中特别是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妥善处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应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司,同时抄送综合司。典当行需要撤销的,请及时报我委综合司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抄送中小企业司。
附件:一、
典当行年审办法
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典当行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