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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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