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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失效]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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