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这些因素和指标包括: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者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五)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
(六)对于农产品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还应当考虑进口产品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七)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抑制、压低及抑制、压低的可能性;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未来可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五)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库存、原产国(地区)库存、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库存的变化趋势;
(六)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七)补贴进口产品在第三国(地区)市场进行补贴的后果;
(八)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和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影响;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五)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