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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7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6号)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补贴条例提出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及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发生。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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