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
《征管法》已有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包括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具体量化。主要包括:法律责任的确定、数额的确定等。
4.新
《征管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内容而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而且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权限内可以规定的内容,以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立法原则和目的为尺度,进行补充规定。主要包括:新设立的行政处罚、对承租人、承包人纳税义务的明确、代征税款等。
5.新
《征管法》已有规定,但又必须单独制订配套制度才可以操作的内容,此次只作原则上的规定,不涉及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前面提到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
6.新
《征管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但在税收单项制度或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已有规定,并经多年工作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报验登记期限的规定、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时代征人的报告规定、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规定等。
从章节上看,新
《实施细则》各章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1章总则。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税收法律法规的效力、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信息化建设、保密和回避制度以及对税务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制度等。
第2章税务登记。本章共12条,是对新
《征管法》第2章第1节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登记原则、登记代码、登记范围、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报验登记、有关部门的配合及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3章帐簿、凭证管理。本章共8条,是对新
《征管法》第2章第2节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帐簿、凭证的设置、使用、保管,税控装置、备案制度、计算机记帐的管理等。本章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对帐簿、凭证进行管理,不同于《
会计法》规定的帐簿、凭证管理。
第4章纳税申报。本章共9条,是对新
《征管法》第2章第3节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申报义务的履行、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延期申报、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收等。
第5章税款征收。本章共48条,本章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税款征收的原则、方式、完税凭证、延期纳税、税款的追征、多缴税款的退还、滞纳金征收、应纳税额的核定、关联企业的确定、关联企业的定价原则、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预约定价、欠税的管理、关于承租人和承包人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纳税担保、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第6章税务检查。本章共5条,主要包括:对税务检查的总体要求、调账检查、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使用等规定。
第7章法律责任。本章共11条,主要包括:对违反新
《征管法》及新
《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的法律责任,有的是对新
《征管法》法律责任的细化和量化,有的是新设定的法律责任。
第8章文书送达。本章共7条,主要包括:文书送达人、文书送达、文书送达的方式、税务文书的种类等。
第9章附则。本章共6条,生效日期、税务代理、代扣代缴的手续费等。
五、全民动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
《实施细则》
新
《实施细则》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立即组织召开了全国宣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工作会议,对学习、宣传、贯彻新
《实施细则》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决定10月15日为全国宣传、贯彻新
《实施细则》日,发出了宣传、贯彻新
《实施细则》的通知。学习、宣传、贯彻新
《实施细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配合。各级党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税务机关工作,支持税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协作,在信息共享、税源监控、税法宣传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各级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新
《征管法》和新
《实施细则》的宣传,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营造依法治税环境;广大纳税单位和个人要自觉依照新
《征管法》和新
《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充分地行使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赋予的权利,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严格执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落实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不断地完善、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广大税务干部,要学好、用好、用足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思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