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11条: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情况的具体内容。并规定税务工商部门联合制定通报的具体办法。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第92条: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或帐号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46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公安机关。第74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4)税务事务代理人。第98条规定了对税务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5)扣缴义务人。第94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拒绝扣缴情况的义务。
(6)发包人、出租人。第49条规定了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
另外明确了税务机关内部国、地税之间相互配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的规定。
6.在科技加管理方面实现了突破。
新
《实施细则》注重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贯彻“科技加管理”的理念,在税收征管的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的规定上,不仅体现了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信息化、现代化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强调要运用信息化、现代化的手段,管理税收,如:第
4条从行政法规的级次明确税收征管信息化、现代化的改革方向及其落实方式。第28条明确税务机关运用税控装置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源管理。第40条促进税务机关推行多种税收缴纳方式。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实行多种征收方式。
三、新
《实施细则》的特点
1.紧密依据新
《征管法》与实现税收征管重大问题的突破相结合。
新
《实施细则》依据新
《征管法》制定,是新
《征管法》的下位法,按照《
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修订
《实施细则》就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
《征管法》,因此新
《实施细则》在立法宗旨、法律规定上紧密依据新
《征管法》,但同时它又不是对新
《征管法》的简单细化和量化,而是在符合新
《征管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除上面提到的在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外,整个新
《实施细则》,尽最大可能发挥了行政法规的作用,不仅对新
《征管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作了必要的解释,明确了其各项规定的适用范围,细化了有关内容,最突出的特点是进行了大量创造性的工作,从实质上把握了新
《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结合税收征管实际,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使整个新
《实施细则》具有突破性,成为税收征管的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据。
2.原则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税收征管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基本载体,税收征管工作必须落到实处,新
《实施细则》紧紧把握可操作性这一原则,对新
《征管法》的原则规定,进行具体化,使新
《征管法》的原则规定变成可以操作的具体的税收征管措施,但由于新
《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其主要任务还是规定税收征管中主要的、基础的、重要的内容,又由于税收征管工作的业务量大、涉及面广、复杂性高的特点,因此,新
《实施细则》的具体性也是有限的,对于不能将新
《征管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到可以在实际税收征管业务中直接运用的程度的,新
《实施细则》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有关的办法、制度,使实际操作变为可能,体现了原则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特点。
3.规范性与合理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