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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在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方面实现了突破。
  完善的税收立法是规范税收执法的基础和保障,新《实施细则》为构建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明确了新《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关系,为建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级分明、互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突破。由于税收征管的业务量大、复杂程度高、涉及面广,只靠新《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不能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必须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为制定必要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起到了规范了税收规章立法工作的作用。
  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包括:
  (1)信息化建设办法。第4条: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2)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第6条: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3)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7条: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
  (5)税务工商通报联系制度。第11条:工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的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
  (6)税控装置推广办法。第28条规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7)申报纳税制度。第30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8)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第38条第1款: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9)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38条第3款:税务机关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10)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第45条: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
  (1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48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
  (12)阻止欠税人出境办法。第74条: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13)欠税公告办法。第76条: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4)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85条: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5)税务检查证与税务检查通知书管理办法。第89条: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6)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范围划分办法。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17)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第12条: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8)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管理办法。第51条:纳税人有义务就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9)扣押、查封抵税资产处理办法。第69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式样的制定。第87条: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1)税务文书格式的制定。第107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2)税务代理委托管理办法。第11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以上22个制度、办法外,新《实施细则》还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制定其他有关的制度、办法,明确了方向和依据。
  4.在税收主体方面实现了突破。
  长期以来对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以及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主体的执法权不够明确,造成了税收征管实际工作的不便,新《实施细则》在新《征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主体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
  首先,在执法主体上实现了突破。新《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第9条明确了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对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职能作用给予肯定,解决了由于稽查局独立执法资格不明确而产生的困扰。强化了税收执法手段,确保了打击偷、逃、抗、骗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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