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八条 下级实施机关对其所实施的海洋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上一级实施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实施机关决定。
  第九条 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移交案件通知书(函),移送有权管辖的实施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
  (二)依据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海洋行政处罚时,海洋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作出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五)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海洋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的海洋行政处罚外,对其他海洋违法行为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
  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填写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第十四条 海洋监察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海洋监察人员调查案件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有关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勘验者被检查者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