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
(二)经营状况良好;
(三)无不良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受让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
五、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
《公司法》第
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六、股东与股东以外的机构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当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并保证转让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转让文件应当包括:
(一)出资转让协议;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三)受让方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受让方的关联方关系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与其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重要关联方、主要投资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四)受让方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
(五)受让方是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的实际出资人且不受制于其他任何未予披露的第三方的承诺书;
(六)受让方律师就受让方资格的合法性及转让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其它与转让出资密切相关的资料,商业秘密除外。
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转让双方进一步提供其它相关说明。
八、股东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的,除前述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转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