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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
 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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