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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36号)


  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2001年第31号令同时作废。

                         部长 石广生
                         2002年12月11日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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