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自行车等产品
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8日 国质检监函[2002]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自行车、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自行车、电热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自行车产品审查部)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电热毯产品审查部)。自行车、电热毯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部”。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自行车、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并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