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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
 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2002年9月25日 教学[2002]15号)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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