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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拟建地址;拟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办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后,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筹建期内完成筹建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申办人及申办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批准筹建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二)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三)拟办企业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六)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七)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八)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九)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十)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验收完整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中有关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卫生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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