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等地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3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