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修订稿)
(2002年12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司简介
第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若报告期内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应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