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抓紧修订小城镇规划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导则;完善小城镇规划实施和管理机制,加强小城镇的规划管理。
2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小城镇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建设重点。拓宽多元化资金渠道,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23.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大力推广供水、污水处理等小城镇建设的适用技术,抓好“小城镇建设科技促进工程”的组织实施。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抓好小城镇示范工程,引导小城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六、以严格保护为重点,加强和改进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24.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尚未编报总体规划的2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上报工作。重新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强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保护。
25.加强和改进风景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暂行条例》规定落实政府管理职能,加强统一管理。争取国家立项,采用遥感技术加强对核心区的保护监测。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查处违规违章的破坏性建设。
26.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解决破坏性开发建设问题。抓紧修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组织制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标准、审查办法和分类标准,规范申报、论证、审查程序。研究建立风景名胜区命名动态管理制度。
七、继续深化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改革
27.进一步打破市政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按照“放开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吸引和鼓励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采用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发包经营等多种方式,推进运营管理的市场化。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体系。
28.进一步调整优化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等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提升竞争力。以深化改革中央直接管理的25家大型施工企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必要的政策,推动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形成深化中央施工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指导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