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督促各地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结合公房租金减免措施,完善和推动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研究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和功能。
8.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与管理。加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贯彻力度,查处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地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建设规模和各类商品房的合理比例,防止形成新的房地产过热。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出台进一步鼓励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降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权属登记费。加快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加强对拆迁行为的执法监督。
三、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9.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实施方案,认真作出部署。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强化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完成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和特、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就位审批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作出严肃处理。重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用,规范运行。
10.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为重点,加大建筑工程结构、节能等设计强制性标准和新颁布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宣传培训力度,并对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11.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基本完成对质量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工作。
12.认真贯彻执行国际《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即将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抓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论证和报批工作。建立工程建筑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修订有关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加强施工坍塌、塔吊使用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规范并推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3.研究制订施工监理旁站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制,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