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其它工序和部位采取巡视、平行检查、复核、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质量检测的有关标准、要求,配备现场检测设备和人员,按规定取样进行检测,独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现阶段监理检测的设备和设施宜由项目法人提供,如由监理机构自备,项目法人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执行上一工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编制监理月报和监理日志,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反映堤防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工程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必要时报水利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监理技术,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加强对监理文件和监理档案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家和部颁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部颁堤防工程验收规程,协助项目法人制订验收计划,参与监理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电力)厅(局)应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将按照《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办法》(见附件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机构进行抽查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和有关措施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堤防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等。检查情况将及时汇总、公布,并上报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