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不得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监理人员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建立考核手册。
第五章 监理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长江干流一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选择、批准;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采用招标方式,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在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监理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批准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申请报告和招标文件。
二、监督、指导或参与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开标、评标等招标工作。
三、签署监理单位批准通知书,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监督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申请报告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国家对工程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三、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
四、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招标工作的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将招标申请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包括初选的监理单位排名)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与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监理单位签订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密集、专业化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