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查、批准承担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
六、审查、批准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
七、组织对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监理任务的各级监理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
八、总结、交流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电力)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
四、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 监理单位
第八条 承担长江干流一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部批准的甲级监理资格;承担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部批准的乙级以上监理资格。
第九条 拟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到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监理单位不得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资格证书副本;
4.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名单汇总表;
5.堤防工程及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6.其它附件。
第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承担监理任务的现场监理机构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否则,下一年度不得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业务考核手册》(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考核材料,并于当年6月2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考核手册及其附件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