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7日 水利部水建管[1999]508号)
第一条 为保证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长江堤防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流域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的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二、指导流域内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
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任务。长江干流一级堤防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择优选定符合一级堤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四、审查、批准承担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将经竞争方式初选的监理单位名单(排出一、二名顺序)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资质标准和具体工程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以及监理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批准并下达批准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情况,组织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流域内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及时总结、交流监理工作经验。
第三条 承担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能力。长江水利委员会在组织和审批监理单位时,要严格资质条件,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
第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监理中心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可优先选择长江委员会工程监理中心。
第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密集、专业化管理作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有明确的“三控制一协调”以及双方责、权、利关系的条款,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