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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成本是反映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通过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等一系列措施,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十七条 建设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而定,要有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和成本管理。大中型项目以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小型项目原则上以单项工程为核算对象。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等。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有关各项原始记录,严格成本控制,不得自行增列成本项目所规定范围内容以外的开支,对于价款中不合理部分应严格剔除。
  第五十条 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增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建设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采取自营方式进行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要严格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严格执行各项材料消耗定额,严格计量、验收和材料收、发、领、退制度。
  采取承包方式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应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已完工程进度报表”正确计算成本,不得将未形成工程进度的预付款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各种设备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遗失,损坏。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器具到达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即可按规定计算投资完成额。对各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计算投资完成额。
  第五十三条 其他费用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严格控制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的范围,建设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增加项目及内容。对报废工程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亏损、器材非常损失等,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办建设银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列报。待摊投资根据各有关项目实际投资额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截留应交款项、偷税漏税,不办控购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投资包干和基建收入管理

  第五十五条 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基本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推行投资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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