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质、技术准备;
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4.其他。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