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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集中纳税货物凭北京海关盖章的合同副本放行的规定

  2.对于临时理发进口口岸的合同,公司应及时通知原到货口岸的进口申报人,将北京海关已签章的合同副本寄往更改后的口岸。如未及时寄到而进口地海关已予征税的,北京海关可凭进口地海关已予征税的凭证不再汉阳以征税;如发生重复征税的,在北京海关的集中纳税中予以退税。
  3.对于已经加盖集中纳税戳记的合同如有变更的撤销,公司应矿业昨撤销后五天内通知北京海关,其中属于变更的合同,公司应将合同更改通知书送北京海关审核盖章,进口地海关凭原已盖章的合同和合同更改通知书验放;属于撤销的合同,公司应将撤销合同协议书送北京海关,并负责收回原已盖章的合同副本送北京海关注销。
  八、对临时决定改为地方执行原已盖集中纳税戳记的合同,仍应按集中纳税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九、外贸公司如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而造成漏税的,海关将根据《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司签订“九零”年度的合同起生效。在此年度以前签订的集中纳税货物合同,仍按(87)署税字1250号文“关于建立与口岸海关放行的集中纳税货物进行核查制度”的办法进行核查。
  十一、本规定未列的事项,仍按(84)署税字800号文和(88)署税字529号文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实施。
  附:一、申请集中纳税合同清单
    二、集中纳税货物通知单(略)

附件一:      申请集中纳税合同清单

                                  编号:
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
  我公司下列合同申请集中纳税,请予以审核。
  合同号:
    共      份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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