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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集中纳税货物凭北京海关盖章的合同副本放行的规定

关于进口集中纳税货物凭北京海关
 盖章的合同副本放行的规定
 (1989年11月16日)

  一、为了加强关税征管工作,完善集中纳税管理制度,防止漏税和重复征税,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均简易称外贸公司),负责向国外订购并承付货款的属于集中纳税的进口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持合同副本和申请集中纳税合同清单(见附件一)各一式二份,送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申请加盖集中纳税戳记。
  三、北京海关审核外贸公司递交的合同和清单后,圣符合集中纳税条件的合同,一份加盖“北京海关审核专用章--集中纳税”戳记,同时在一份合同清单上批注签印后,一并退还公司;另一份合同副本和合同清单由北京海关留存。
  凡是一个合同货物分几个口岸进口的,各公司应持相应份数的合同副本送北京海关,经核定盖章后,由公司分寄有关口岸。
  四、各外贸公司应及时将已经盖章的合同副本寄交各口岸申报进口人。货物进口后,各口岸申报人向进口地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上加盖“集中纳税”戳记,并随附已经北京海关审核盖章折合同副本和其他必备单证。
  五、进口地海关对申请为集中纳税的货物,应凭北京海关盖章的合同副本,按集中纳税货物通俗读物,如手续不全的,一律在进口地纳税。
  属于集中纳税单位进口的索赔、溢卸货物和合同外的随附货物,以及展览物品,一律在进口地海关纳税。
  六、北京海关应将留存的一份合同副本中的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到货日期等项内容输入计算机,并定期将已到期的合同与已征税的结算单进行核对。
  各公司必须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上一年度合同的沿未执行部分列表送北京海关,由北京海关进行核对。
  七、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先发货后签订合同的属于集中纳税的货物,公司未能先向海关申请盖章的,应持装船通知单或其他有关单证关到北京海关,经审核同意后,由北京海关签发通知单<见附件二>,通知进口地海关按集中纳税货物通俗读物。合同签订后五天内,公司应即向北京海关递交合同,由北京海关按集中纳税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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