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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四、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抗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 ,应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惩处 。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
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五、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 ,均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集
中 ,交按其隶属关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区)直接汇交同级大检查办公室
在银行开立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如有拖延不交的 ,按违反财经法纪处论
处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以及派出的工作组、检查组,要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入库。
 六、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制定,下达执行。部队各单位的“小金库”如何清理和检查,请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只适有于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其它问题的检查和处理不能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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