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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失效]

  (6)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一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7)商标使用的商品,必须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用准确的用语表示,最好使用该国际分类按字母顺序排列表中的词汇。一项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以国际分类的三个类别提出,但超过三个类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指定保护的国家(注: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但不能包括中国)。
  (9)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及附加规费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人。
  (10)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法语读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法语译文。
  3.应附有关申请附件:
  (1)商标含有图形要素或申请人拟注册由特殊字体构成的商标的,应附有黑白商标复制件五份,其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2)申请要求保护颜色的,应附有关附件:
  1)若申请人希望公告黑白商标的,应附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五十五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2)若申请人希望公告彩色商标的,应附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五份,尺寸同1。
  (3)我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证明一份。
  (4)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6)付款证明一份。
  4.几项具体要求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家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2)申请书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家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品范围。
  (3)申请必须使用法语。
  (4)申请表格一律用打字机填写。
  三、费用
  1.国际局收费
  我国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向国际局缴纳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若必需时)、补充注册费以及其他规定的规费等(见附件一)。向国际局缴纳国际注册费用应以瑞士法郎或与收费标准等值的美元或港币加手续费通过中国银行转帐、汇款等方式交商标局,或者直接交商标局(商标局外汇帐号:瑞士法郎:71500078;美元:71410840;港币:71300352),然后由商标局交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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