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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
 (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凡需要到马德里联盟其他二十七个成员国申请商标国家注册的我国商标所有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有我国有住所。
  3.拥有我国国籍。
 第三条 申请步骤
  一、申请方式
  1.直接制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国际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若填写时翻译确有困难,商标局可以安排翻译(翻译费见附件二)
  2.代理制
  申请人若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代理组织名称及其地址另行公布)。
  凡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出。通过代理组织办理的,由代理组织向商标局递交各种申请。
  台湾同胞及中国侨民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二、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国际注册申请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2.申请中应注明或包括: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姓氏和名字,名字放在姓氏前面;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4)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和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
  (5)商标黑白复制件一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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