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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要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具体办法,由审计署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制定,下达执行。
 三、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一)各级领导部门要带头检查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除认真检查自身的违纪行为外,还要加强对所属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严禁说情袒护,徇私包庇。如有这类情况,要公开揭露,从严查处。国务院各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业务主管机关,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主动检查纠正各种违纪问题,为全国作出表率。
 (二)所有部门、公司、企业和单位,都要认真进行自查,严防走过场。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检查、纠正的违纪问题,在如数补交违纪款项后,可依法从宽处理。如因自查不力而被上级派人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凡属被查出来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财税、物价、外汇的处罚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变通,不能手软。各单位用自有资金搞违法乱纪的,也要严格查处。
 (四)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是产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花大力气进行清理、检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要坚决予以没收;使用不当的,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清查“小金库”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下发执行。
 (五)各项应交违纪收入,要保证优先入库,不得截留、挪用。如有拒不交库的,请银行协助划拨。
 (六)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加强同监察部门、纪检机关和检察、法院等协调配合。对于查出的违法乱纪问题,除给予经济处理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法纪的处理工作。
 (七)对于有意弄虚作假,明知故犯,严重违法乱纪的企业和单位,不能上等级、评先进;有关责任人员和财会人员,不能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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