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十一)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十四)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
(十五)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报表。
五、证券公司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上月数据;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未审计年报;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经审计年报,书面文件按照《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证监会计字[2002]2号)报送。
六、证券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报送平台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有关信息,上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报送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信息,但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报送平台报送,不得向证券公司发放其他报送软件。
七、证券营业部应当于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表05—1B、表05—2B、表05—4B,每年1月10日前报送表09B、表11B、表12B、表13B,按照规定,派出机构信息报送系统应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发。派出机构通过网络共享方式获取辖区证券公司的有关信息。
八、证券公司应当在第三条所述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九、证券公司要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部门及专人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