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02年8月20日 证监机构字[2002]24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证监信息字[2000]3号)在试行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证监信息字[2000]3号)及《
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47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
一、根据我国《
统计法》、《
证券法》及《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包括定期报送和不定期报送两类。定期报送信息是指本制度所列的19种具有固定格式的月报、年报及经审计年报,即表01—1、表01—2、表02—1、表02—2、表03、表04—1、表04—2、表05—1A、表05—2A、表05—3、表05—4A、表06、表07、表08、表09A、表10、表11A、表12A、表13A;不定期报送信息是指以下事项:
(一)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
(二)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三)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
(四)公司合并或分立;
(五)公司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