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分行审查同意后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查同意再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各级行的建设项目,除储蓄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外,其他建设项目不论面积大小,亦不论使用中央还是地方投资计划指标,一律报总行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借建储蓄所之名搞拼盘项目。
(三)亏损行和虚盈实亏行,不准上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正式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变动。必须更改变动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标准,原则上按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并适当考虑地域差别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营业办公用房分为基本用房(不包括生活设施和附属用房及锅炉房等)、专业用房和特殊用房三部分。
(一)基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分行: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
地市行: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
县支行及县支行以下的营业机构: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二)专业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专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及账表票据库,其建筑面积标准:
分行营业机构: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9平方米,且总面积控制在500~800平方米以内。
地市行营业机构: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总面积控制在700~1000平方米以内。
县支行及县支行以下营业机构: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1平方米,且总面积控制在400~600平方米以内。
(三)特殊用房建筑面积系指计算机房及保管库所增加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计算机房:分行不大于3000平方米;地市行不大于2000平方米;县支行不大于400平方米。
保管库:每千箱不大于60平方米。
各分行以上三类营业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2000~20000平方米;地市行一般控制在6000~10000平方米;县支行一般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由于各行原有基础条件不同,虽属同类用房,但存在着业务量、人员编制、经济效益、地域条件等差异,因此,审批时在不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的前提下区别对待。
第十四条 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设计,要本着安全、庄重、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逐步形成全行统一的建筑形象和规范化标识(具体方案另订)。
职工住宅的设计,力求做到外型美观、布局合理、结构安全、设施完备、经济实用、符合现代家庭生活的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要按建筑工程的等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投标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严格以上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结合我行业务的特殊要求,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对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布局合理、结构安全、库房安全、建筑防火、防冻、防潮、除湿、通风、防虫害和环境保护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努力达到设计方案的最优化。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