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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

  23.设计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把关,精心设计。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能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否则,一经查出,不仅要追究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责任,还要给设计院行政负责人以必要的处分。
  24.自一九九一年起,凡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引起概算增加,要扣减设计费。累计超过原批准概算2%-3%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3%;超过原概算3%以上-5%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5%;凡超过原概算5%以上-10%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10%;超过原概算10%以上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20%。
  如有宽打窄用故意扩大概算的,一经发现,罚处该设计院为C级信誉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设计投标。
  25.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时,不得按委托单位意见将投资估算压低搞“钓鱼项目”,不得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不得将限上项目压缩为限下项目。一经发现,罚处该设计院为C级信誉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设计投标。
  26.设计院对承担的设计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派驻熟悉业务的设计人员,负责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否则,视情况的严重程度,扣罚全部设计费用的5-10%。
  27.除经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增加的工程及变更设计方案外,设计单位不得另向建设、施工单位以各种名义要求增加设计费用或其他费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28.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要履行监督职责。凡举报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多估冒算、虚报工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浪费资金和物资者,予以奖励;知情不报或相互作弊者,予以处分。
  29.鼓励设计人员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在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缩短工期能节约投资的措施,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四、加强项目的施工管理
  30.项目施工要选择有资信的施工队伍承担。一九九一年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能实行保护,凡未经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的,不得开工建设。在确定中标单位时,要全面考察施工队伍的素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而不应单纯以报价多少而定。
  31.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网络计划、物资需求计划,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执行,不能因施工原因而影响工程按期、按质建成投产。除经过招标单位统计资料予以核查,提出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主要验收资料报送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编报全部建成投产项目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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