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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用电子
 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事的通知
 (1988年11月9日 [88]司公字第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为改善公证机关办公条件,统一公证书字型,延长公证书保存期限,我司曾于今年一月四日以(88)司公字第1号文了解各地公证机关使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的情况。现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公证处可以使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字型必须选用3号仿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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