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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失效]

  (3)港澳台电话业务收入:港澳台电话的通话费收入,被叫集中付费 800业务、一线通(N-ISDN)业务收入,公用电话、电话卡通话费收入以及电视会议、会议电话业务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长途电话网音频电路租费收入,出租长途数字电路租费收入,出租长途光纤租费收入,出租长途波长租费收入,出租交换机端口、拨号服务器端口、信令网端口、同步网端口、管道管孔以及长途租杆挂线等租费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交换机、无线电台收入,无线短波收、发话机收入,话务员座席等租费收入。
  (8)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如:通信设备代维费收入,查询费、开户费、补开用户遗失长话收据证明的手续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公用会议室使用费、服务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1)国内数据业务收入:国内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同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新开展的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等增值业务收入,电报业务收入等。
  (2)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网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开展的其他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业务收入等。
  (3)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4)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5)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数字数据电路(DDN)专线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帧中继/ATM业务收入,出ATM端口费收入及出租网元租费收入等。
  (6)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数据通信网各种设备的租费收入。如:出租调制解调器等各种用户终端设备等租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各项数据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开户费、安装调测费、工料费)收入,电报业务收入,设备代维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1)基本通话业务收入:移动本地电话通话费收入和漫游通话费收入,新功能服务项目(包括呼叫转移、主叫显示、呼叫限制、呼叫等待、多方通话、语音信箱等)的基本使用费收入。
  (2)月租费收入:移动电话用户按月交纳的固定费用收入。
  (3)移动数据业务收入: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短消息服务收入,手机上网通信费收入,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收入,因特网业务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电路、出租网元业务的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移动电信网各种设备租费收入。
  (8)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设备代维费收入,代收、过户、停开机手续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1)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卫星转发器租费收入等。
  (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收入: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收入。包括数据业务收入、语音业务收入、广播业务收入以及国际专线通信费收入等。
  (3)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收入:卫星移动电话用户系统接入费收入、月租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包括国内、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漫游通信费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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