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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失效]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各式杆路设备、各式明线设备、各式电缆设备、各式光缆设备,以及其他线路配套设备等。
  (五)卫星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卫星星体,卫星通信指令、遥测、测距处理系统,卫星控制中心设备,时间频率基准系统,卫星管理系统,卫星动静态模拟系统,卫星业务监测系统,对外通信系统和卫星通信地球站射频、中频公用设备,卫星通信天线及控制伺服系统、监视告警控制(MAC)设备、终端设备、传输设备、配线设备、电缆和馈电线设备、站内通信设备;还包括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VSAT)的主站设备、端站设备、网络管理系统、缆线设备、接入用户的各种终端设备,以及各种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卫星通信地球站与相关网络节点间缆线及附属设备。
  (六)无线寻呼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自动寻呼中心设备、人工寻呼中心设备、基站设备、操作维护中心、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无线寻呼网的天线、铁塔及其配套设备等。
  (七)专用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种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种线路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等。
  (八)办公设备和家具: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印刷装订设备,文教宣传设备(包括:录像设备、放映设备、.扩音设备、工业电视设备、照相设备、职工电教设备、文体设备、乐器。照控设备等),干燥设备,供暖设备,冷冻设备,空调设备和计量设备等。
  (九)电子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电子计算机外围设备,如打印机、绘图机、扫描仪、磁带机下光盘机、光盘刻录机,路由器、集线器、考勤机,海事卫星终端以及其他计算机外围设备等。
  (十)电源设备:包括各式发电设备、各种变压设备、各种配电设备、各种蓄电池设备、交流设备[包括:整流设备、变换器和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电源监控设备和其他电源设备及各式电力电缆等。
  (十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各种结构的房屋和围墙等,各种防护设施、水塔等各种给排水设施、各种气、液体贮存输送设施、各种道路桥梁设施以及各种园亭设施等各种建筑物。
  (十二)运输起重设备:包括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车辆,如:载重、越野、客座汽车、通信生产专用车、摩托车,各种起重、升降机械以及各种传动运输设备等。
  (十三)楼字自动化系统: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包括: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电梯、照明等自动监控系统)等。
  (十四)其他设备:一不属于以上通信生产用、管理用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各种通用机电设备、厨具设备等。
  (十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待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再按使用
情况转入相关在用固定资产核算。
  (十六)共用固定资产:包括两个及其以上通信网共用的固定资产、通信网与管理部门共用的固定资产,如长、市共用的同步网设备、智能网系统、信令网系统、应急通信装备和共用的房屋建筑物等。
  (十七)租出固定资产:核算出租给外单位的非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出租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各通信网固定资产核算。
  (十八)未使用固定资产:核算购建完成尚未交付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由于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生产单位内备用、替换使用的通信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十九)不需用固定资产:核算本企业不需要或不再适用,准备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出售或调配处理。
  (二十)土地:核算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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