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关于河口及河道整治
  珠江河口整治涉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协作,综合治理。既要考虑防洪安全,又要兼顾通航及生态环境建设,满足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期河口整治的重点是磨刀门水道、横门水道、洪奇门水道和蕉门水道。通过采取清淤、清障、控导等措施,保障口门泄洪、纳潮及航运的要求,改善水环境。河口范围内的跨河、穿河、穿堤工程,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按照水利部发布的《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珠江干流中下游河道经多年整治,河势基本稳定,但局部河段因深槽靠岸、主流顶冲,出现滑坡塌岸,部分河段严重无序采砂,影响河道行洪安全。近期要完成北江大堤险段、芦苞涌和西南涌、深圳河、韩江干流等重点险工险段的整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依法行政,加强河道采砂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严禁非法无序采砂行为。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要以稳定河势为前提,尽量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五、关于城市防洪建设
  广州市防御西、北江洪水主要依靠北江大堤,防御内洪和风暴潮主要依靠城区堤防。近期北江大堤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广州市城区防洪(潮)堤按2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
  南宁、梧州、柳州、桂林、贵港等城市,目前整体防洪标准均不足20年一遇。近期南宁、梧州、柳州、贵港市堤防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桂林市堤防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结合其他工程措施使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珠海、佛山、中山、南海、顺德、江门、肇庆、东莞、惠州等城市,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应加快防洪建设。近期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景丰、樵桑、中顺、江新、佛山五大堤围以及顺德第一联围、东莞大堤、惠州大堤,结合河口整治和上游水库的防洪作用,使这些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深圳市重点治理深圳河、布吉河和深圳湾,西海堤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海口、汕头、潮州、曲靖、兴义和安顺等城市,主要通过加固堤防,使这些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城市防洪建设要与河道整治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土地利用和环境美化的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相协调,同时要拟定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对策措施。对于城市建设,特别是新城区、开发区建设,应重视相应的防洪排涝配套设施建设。对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要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其防洪能力,并符合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
  六、关于海堤建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