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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失效]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五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
  第十六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七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结构;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五)要约收购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六)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及存放履约保证金的银行,或者委托保管收购所需证券的机构名称及证券数量;
  (七)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八)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讯方式;
  (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为目的;
  (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 收购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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