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002年11月28日 证监发[2002]85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六节 资金来源
第七节 后续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
《收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提交收购报告书,公告各收购人依照
《收购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收购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