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如有)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的证明文件;
(二)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及其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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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
│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 │
│ │
│ │
│ │
│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
│ 上市地点: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或者名称): │
│ 住所: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股份变动性质: │
│ 增加/减少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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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页) │
│ 特别提示 ││ │
│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
│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
│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 │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 │
│的××上市公司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 │
│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 │
│××上市公司的股份。 │
│ (四)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 │
│准以及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持股变动生效的 │
│条件。 │
│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 │
│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 │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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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书内容) │
│ │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
│ 三、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
│ 四、 其他重要事项 │
│ 五、 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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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
│ │
│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
│任”。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签 │
│注日期:“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 │
│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财务顾问(如有)及其 │
│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员签字:盖章:签注日期: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 │
│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 │
│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 │
│(如有)签字: 盖章: 签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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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六节 资金来源
第七节 后续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
《收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提交收购报告书,公告各收购人依照
《收购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收购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三)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