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2年11月21日)
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
1.单位类型
(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3.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