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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发证机关需要的数量,国家局统一印制经营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2),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负责发放。
  2.经营许可证的填写
  经营许可证用打印机打印(填写说明见附件2),国家局确定打印机型号,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自行购买,打印程序由国家局提供。
  3.经营许可证的损坏处理
  在填写经营许可证时,如果发现毁坏或填写差错,省级部门或市级部门可将毁坏的经营许可证邮寄到国家局监管二司。
  九、经营单位的信息管理
  1.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除定期向社会公告经营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保部门通报。
  2.每年1月15日前,省级部门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国家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3.国家局建立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数据库软件由国家局统一编制,提供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
  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国家局报请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全国统一执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略)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填写说明 (略)

     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监督管理,保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包装物、容器分类和范围
  1.包装物、容器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将《办法》所称包装物、容器划分为三个类别,即: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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