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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按照《办法》第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局将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鉴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收录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自2003年起,《危险化学品名录》每年修订一次并予以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不定期修订并予以公布。
  二、登记机构
  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设立本地区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
  三、登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培训考核
  (一)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二)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并经国家局考核合格后,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方可上岗。
  (三)培训、考核和发证办法
  1、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登记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优秀教材;
  2、登记中心的登记人员由国家局认证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3、登记办公室的登记人员由登记中心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4、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四)《上岗证》的管理
  1、调离危险化学品登记岗位的登记人员,自调离岗位之日起15日内,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其《上岗证》,并报国家局备案。准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人员,应由登记办公室提前向登记中心提出培训申请,登记中心适时组织培训,经国家局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
  2、自取得《上岗证》之日起,登记人员应每2年参加登记中心组织的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新技术、新知识等。
  3、《上岗证》2年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有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规、再培训情况和工作变更情况等。复审工作由国家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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