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为便于全国统一、规范实施《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和严肃性,现将《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名录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