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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本金申请书;
  (二)外汇登记证;
  (三)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其汇出的,出具核准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本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暂行办法》二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国家外汇局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其汇出的,出具核准文件。托管人凭国家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收益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收益实现年度按中国会计年度计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局对合格投资者的外汇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情况;
  (二)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入、汇出情况;
  (三)结汇和售付汇情况;
  (四)合格投资者遵守有关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在年检时应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投资情况说明;
  (二)托管人编制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外汇登记证;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应将外汇登记证的年检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在年检中发现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外汇局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限期不改正或拒不执行的,其外汇登记证不能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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